五、受補助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或分署提出申請: (一)立案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組織章程影本(無則免附)。 (三)計畫書(含預期績效)。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應撤銷 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其他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