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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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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補助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或分署提出申請:
(一)立案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組織章程影本(無則免附)。
(三)計畫書(含預期績效)。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應撤銷
      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其他必要文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