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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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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訓練單位自分署依本計畫核定後所僱用之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十五歲
    以上二十九歲以下青年,為本計畫訓練對象。
    本計畫訓練對象年齡之計算,依其參加訓練之開訓日為基準日。
    符合第一項資格之青年得自行報名參訓,或經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
    介參訓。
    青年應申請加入本計畫網站會員,於本計畫網站報名參訓。
    青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本計畫:
(一)日間部在學學生。
(二)曾經參加本計畫且中途自行離訓達二次。
(三)參訓前於同一訓練單位離職未滿一年。
(四)同一時間已參加本署僱用獎助。
(五)參加本署自行辦理、委託辦理及補助之職前訓練,結訓後一百八十
      日內。
    青年經同一訓練單位僱用參加本計畫,以一次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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