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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充電計畫 (民國 99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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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第二項規定之產業,包括以下業別:
(一)嚴重缺工產業:模具、精密機械、精密加工、航海、航空維修、遊
      艇、半導體、紡織、服飾、表面處理等相關業別。
(二)產業發展套案之新興產業:無線寬頻及相關服務產業、數位生活、
      健康照護、綠色產業等相關業別。
(三)產業發展套案之產業升級轉型重點產業:農業(農業經營等相關類
      科)、製造業(半導體產業、平面顯示、石化產業、鋼鐵產業、紡
      織業、機器設備產業、通訊產業、車用電子、綠色能源產業等相關
      類科)、服務業(金融服務、流通服務、醫療、電信、觀光、資訊
      服務、設計服務、研發服務、數位內容產業、流行文化核心產業、
      環保服務、工程及管理顧問服務等相關業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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