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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加值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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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受僱於申請單位並簽署勞資協議,且符合下
    列各款資格之一者,為本要點之參訓員工:
(一)本國籍員工。
(二)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地區配偶。
(三)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
    前項簽署勞資協議之員工,應授權本局及職訓中心查詢勞保投保薪資
    及異動紀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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