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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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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為辦理訓練單位評鑑相關事項之審查,得由職安署設職業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小組(以下簡稱評鑑小組)辦理年度評鑑事項。
    評鑑小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職安署署長、副署長兼任;
    委員四人至六人,由本部聘請具安全衛生及職業訓練專業之學者、專
    家擔任之,任期最長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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