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部為辦理訓練單位評鑑相關事項之審查,得由職安署設職業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小組(以下簡稱評鑑小組)辦理年度評鑑事項。 評鑑小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職安署署長、副署長兼任; 委員四人至六人,由本部聘請具安全衛生及職業訓練專業之學者、專 家擔任之,任期最長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