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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營造業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 (民國 99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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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所稱事業單位,指依營造業法第十五條規定,領有營造業登記
    證書,且具泥水工、鋼筋工、模板工及混凝土工四類工種用人需求之
    單位。
    本計畫所稱訓練單位,指掌握事業單位上開用人需求,接受事業單位
    委託辦理培訓,並依法設立登記,且其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
    訓練相關項目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體、漁民團體、各行(
    職)業專業團體、研究機構、相關法人團體、職業訓練機構或教育部
    核准設立之大專院校等單位。
    第一項、第二項所稱事業單位及訓練單位為本計畫之申請單位。
    前項事業單位之用人需求人數或訓練單位掌握事業單位用人需求總人
    數應達五人以上。
    提供較優厚勞動條件或待遇薪資者,為本計畫優先補助對象。
    事業單位於申請前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
    者或依規定繳納差額補助費。委託訓練單位辦理培訓之事業單位亦同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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