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使用期限。 (二)「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免除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六)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七)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廣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