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經認可辦理第三點訓練之機構(以下簡稱認可訓練機構),由本部公 告之。 前項認可期間最長為三年;認可期間屆滿前九十日,認可訓練機構有 繼續辦理之必要者,應重新申請認可。 本部於必要時,得指定認可訓練機構,配合規劃辦理專業或在職教育 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