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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5
五、評選小組應置成員五人至九人,由具有與就業促進相關專業之人員派
    兼或聘兼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受託單位初審作業時,評選小組之人數及成員組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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