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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5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政府機關(構)或非營利團體(以下合稱用人單位
)所提之臨時性工作計畫申請,經審查核定後,用人單位始得接受推介,
執行計畫。
前項臨時性工作計畫,其內容以辦理颱風災區重建相關工作為原則;其執
行期間以一年為限。
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優先輔導原住民團體提出臨時性工作計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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