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雇主使勞工使用搭乘設備應依下列規定:
(一)搭乘設備部分:
1.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應妥予安全設計,並依規定於事前將其構造
圖、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
構簽認,效期屆滿或構造有變更者,應重新簽認。
2.對於搭乘設備之載人作業,應依據作業風險因素,事前擬訂作業
方法、作業程序、安全作業標準及作業安全檢核表(如附件五)
,使作業勞工遵行。
3.指派適當人員實施作業前檢點、作業中查核及自動檢查等措施,
隨時注意作業安全,相關表單紀錄於作業完成前,應妥存備查。
4.確認起重機所有之操作裝置、過捲預防裝置、過負荷預防裝置、
防脫裝置等安全裝置及制動裝置等,均保持功能正常;搭乘設備
之本體、連接處及配件等,均無構成有害結構安全之損傷;吊索
等,無變形、損傷及扭結情形。
5.起重機載人作業前,應先以預期最大荷重之荷物,進行試吊測試
,將測試荷物置於搭乘設備上,吊升至最大作業高度,保持五分
鐘以上,確認其平衡性及安全性無異常。該起重機移動設置位置
者,應重新辦理試吊測試。
6.作業範圍下方應設置圍欄,並標示禁止人員進出。
7.搭乘設備應下降置於地面或安全處所後,方得進出。
8.搭乘設備之使用不得超過最大荷重或限載員額,並嚴禁非作業人
員搭乘。
9.搭乘設備僅限於乘載作業所需之人員及工具,且應能保持可靠安
全。
10.起重機進行升降動作時,勞工位於搭乘設備內者,身體不得伸出
設備外。
11.起重機載人作業時,應指派指揮人員負責指揮,無法指派指揮人
員者,得採無線電通訊聯絡等方式替代。作業進行中,操作人員
不得擅離操作位置,並應隨時注意操作狀態,有危險之虞時,應
隨時停止作業。
12.搭乘設備不可作為人員、材料或廢棄物等之運送,作業人員禁止
攀越扶手離開搭乘設備到施工位置。但因作業需要,必須裝載易
燃液體、氧及乙炔瓶等物品時,應正確安全地與人員隔開存放,
且不得超過工作所需。
13.裝載易燃液體時,應攜帶合適之滅火器。
14.使用直結式搭乘設備時,應將安全母索掛置於起重機伸臂頂端等
安全處所,並使勞工確實佩戴符合國家標準 CNS14253-1 同等以
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鉤掛在安全母索上;使用吊掛式搭
乘設備時,應將安全索掛置於吊鉤槽輪上方及搭乘設備之安全位
置,使勞工確實佩戴符合國家標準 CNS14253-1 同等以上規定之
全身背負式安全帶,並鉤掛於搭乘設備上。
15.移動式起重機定期檢查時,應備妥搭乘設備及其簽認報告等相關
資料,供代檢機構查核,並登載於檢查合格證背面記事欄。
(二)起重機操作部分:
1.搭乘設備(含懸掛裝置)自重加上搭乘者、積載物等之最大重量
,不得超過該起重機作業半徑所對應額定荷重之百分之五十。
2.起重機應置於水平堅硬之地盤面;具有外伸撐座者,應全部伸出
。
3.搭乘設備下降時,採動力下降之方法。
4.起重機載人作業進行期間,不得走行,並應採低速及穩定方式運
轉,不得有急速、突然等動作,並隨時保持於控制狀態。
5.當搭載人員到達工作位置時,該起重機之吊升、起伏、旋轉、走
行等裝置,應使用制動裝置確實制動。
6.捲揚用鋼索及懸吊用鋼索之斷裂荷重與搭乘設備自重加上積載之
最大荷重和之比值(安全係數),應在十以上。
7.起重機之操作桿應具自動返回中立位置之控制,並使動作中止。
8.起重機如吊舉物有自由落下控制,應具鎖住功能(棘爪裝置)。
9.搭乘設備之作業如低於起重機之支持地面,應裝有下極限開關。
10.以搭乘設備進行作業時,起重機禁止同時吊舉其他物件或作其他
用途。
11.搭乘設備直結於起重機伸臂端者,連結部分應為原廠設計及製造
之組裝構造,或經專業機構簽認合格。直結方式涉及熔接或變更
伸臂者,應經檢查機構變更檢查合格。
12.直結式搭乘設備安裝後,應確認插銷或各連結元件已進入定位並
固定良好。
13.吊掛式搭乘設備或直結式搭乘設備於吊升中,禁止旋轉起重機。
另使用吊掛式搭乘設備時,不得改變起重機伸臂之長度。
14.十分鐘平均風速超過每秒七公尺(每小時二十五公里)、暴風雨
、雪、冰、冰雹或影響人員安全之其他不利氣候下,不得使用搭
乘設備。但以直結式搭乘設備於十分鐘平均風速未超過每秒十公
尺(每小時三十六公里)情況下從事作業時,如安全無虞者,不
在此限。
15.發生緊急事件或起重機動力供給故障時,雇主應備有可安全放下
搭乘設備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