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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者加值輔導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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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者障礙類別如下:
(一)第一類障別:
      1.聽覺機能障礙、平衡機能障礙、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肢體
        障礙、顏面損傷、重要器官失去功能、頑性癲癇症、多重障礙(
        聽語障合併)。
      2.輕度之視覺障礙。
(二)第二類障別:
      1.智能障礙、自閉症、慢性精神病、失智症、罕見疾病、染色體異
        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多重障礙(不含聽、語障合
        併)、其他障別。
      2.中、重度之視覺障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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