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計畫所稱身心障礙者障礙類別如下: (一)第一類障別: 1.聽覺機能障礙、平衡機能障礙、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肢體 障礙、顏面損傷、重要器官失去功能、頑性癲癇症、多重障礙( 聽語障合併)。 2.輕度之視覺障礙。 (二)第二類障別: 1.智能障礙、自閉症、慢性精神病、失智症、罕見疾病、染色體異 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多重障礙(不含聽、語障合 併)、其他障別。 2.中、重度之視覺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