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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啟航計畫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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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向提
    供工作機會所在地之執行單位申請核定,並依所核定之工作機會數,
    經執行單位推介或自行招募,僱用執行單位已認定之失業者:
(一)本計畫申請書。(附表二)。
(二)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合法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
(三)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文件。
(四)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
      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文件。
    失業者應於申請單位僱用前,應檢具附表一所定應備文件,至執行單
    位完成認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