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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培力就業計畫 (民國 114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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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提案經分署審查核定,並進
    用失業者之民間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一)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之非營利團體。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
      政黨。
(二)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法及工會法設立之合作社、儲蓄互助社及工
      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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