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提案經分署審查核定,並進 用失業者之民間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一)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之非營利團體。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 政黨。 (二)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法及工會法設立之合作社、儲蓄互助社及工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