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執行本計畫之民間團體。其提案經審查核定並執行 者,稱為用人單位。 本計畫所稱民間團體之定義如下: (一)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依財團法人法設立登記 之財團法人。 (二)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法及工會法設立之合作社、儲蓄互助社及工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