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溢領本津貼者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本局催繳,仍未繳還者,應
繕製溢領津貼註銷彙總表經本局稽核單位查核後,函請原預算編列機
關依審計法第五十八條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報審計機關審核
後於原列科目沖轉註銷,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
(一)取得執行(債權)憑證者。
(二)請領人死亡,無法定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且查無遺
產者。
(三)請領人死亡,有法定繼承人已辦理限定繼承或於民法九十八年六月
十日修正公布後「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
,負清償責任」之情形,且查無可供執行之遺產者。
(四)溢領金額未滿新臺幣三百元,經催繳後未獲繳納,依法移送強制執
行不敷成本者。
(五)依法宣告破產致未受清償者。
(六)因其他原因致未受清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