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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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外籍勞工」文字修正為「外國人在臺工作
」。另為使本要點用語一致,將第一項第二款「縣市」文字修正為「地方政府」
。
二、配合修正規定第二點新增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提升勞工福祉事項,並
參考勞動部對地方政府勞動行政業務綜合考評結果之獎勵補助作業要點及實務作
業所需,調整各項預算編製分配比率,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並考量列舉事
項較多,爰予以分目,並酌修文字。
三、參考勞動部對地方政府勞動行政業務綜合考評結果之獎勵補助作業要點之各項預
算編製分配比率彈性調整機制,增訂第二項規定。
《附表修正說明》
一、點次刪除。
二、配合修正規定第二點,國內對外國人來臺工作之稱謂已不再使用「外籍勞工」,
爰修正為「外國人在臺工作」。
三、現行規定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及附表第二點相同,為避免同一事項重複規範,爰
刪除附表第二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