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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5
五、年度預算編製分配比率如下:
(一)補助地方經費比率為年度歲出預算數扣除收支併列計畫後百分之十
      至十五。
(二)地方政府於地方經費分配比率中可編列經費額度,以其前年平均勞
      動力、失業及外國人在臺工作等人數所占比率加權計算,計算方式
      詳如附表,分配額度未達推動業務所需基本費用之地方政府,依實
      際需求核定額度。
(三)分配地方政府可編列經費額度之各項目編製比率如下:
      1.促進國民就業項目年度計畫經費比率,以不低於百分之六十為原
        則。
      2.提升勞工福祉項目年度計畫經費比率,以不超過百分之十五為原
        則。
      3.外國人工作管理及其他項目年度計畫經費比率,以不超過百分之
        二十五為原則。但配合本部辦理外國人工作管理相關指定計畫者
        ,不在此限。
    前項第三款經費分配比率,地方政府經本部同意後,得於總分配額度
    百分之十範圍內調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一、配合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外籍勞工」文字修正為「外國人在臺工作
    」。另為使本要點用語一致,將第一項第二款「縣市」文字修正為「地方政府」
    。
二、配合修正規定第二點新增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提升勞工福祉事項,並
    參考勞動部對地方政府勞動行政業務綜合考評結果之獎勵補助作業要點及實務作
    業所需,調整各項預算編製分配比率,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並考量列舉事
    項較多,爰予以分目,並酌修文字。
三、參考勞動部對地方政府勞動行政業務綜合考評結果之獎勵補助作業要點之各項預
    算編製分配比率彈性調整機制,增訂第二項規定。
《附表修正說明》
一、點次刪除。
二、配合修正規定第二點,國內對外國人來臺工作之稱謂已不再使用「外籍勞工」,
    爰修正為「外國人在臺工作」。
三、現行規定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及附表第二點相同,為避免同一事項重複規範,爰
    刪除附表第二點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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