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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訓用計畫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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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計畫可辦理訓練之類型如下:
(一)專業技術訓練:由職訓中心依據事業單位對專業技術之需求,自辦
      或委辦之訓練課程。
(二)企業訓練:由事業單位依據工作崗位職務能力需求,規劃提供之工
      作崗位實習訓練,其師資得由職訓中心提供協助,並應將本局共通
      核心職能課程納入訓練範圍(其課程大綱如附錄)。
    前項第一款專業技術訓練課程,每班訓練人數至少十五人以上;每日
    訓練時數以八小時為上限,訓練總時數不得超過九百小時。
    第一項第二款企業訓練期間最短為一個月,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