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基金運用局應公開徵求符合前二點規定之業者,辦理委託經營業務。
前項業者應於基金運用局所定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基金運用局申
請辦理委託經營業務:
(一)符合第三點或前點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經營或保管計畫建議書。
(三)其他基金運用局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經營及保管計畫建議書之內容,應符合基金運用局之規定
。受託機構及保管機構之遴選、績效評定、考核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
,基金運用局得委託投資專業顧問公司協助辦理;委託經營相關法律
業務得聘請專業律師辦理。
前項所需之費用應列入委託經營之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