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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委託經營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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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運用局應公開徵求符合前二點規定之業者,辦理委託經營業務。
    前項業者應於基金運用局所定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基金運用局申
    請辦理委託經營業務:
(一)符合第三點或前點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經營或保管計畫建議書。
(三)其他基金運用局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經營及保管計畫建議書之內容,應符合基金運用局之規定
    。受託機構及保管機構之遴選、績效評定、考核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
    ,基金運用局得委託投資專業顧問公司協助辦理;委託經營相關法律
    業務得聘請專業律師辦理。
    前項所需之費用應列入委託經營之交易成本。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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