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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第 5 條
工會之財務會計,以新臺幣元為單位,外幣應折合新臺幣。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工會之財務會計,以新臺幣元為單位,以外幣為計價之交易事項,則按交易發生時之
匯率折算新台幣金額入帳。至外幣債權或債務因匯率變動所發生之兌換損失或利益,
於收取或償付或會計年度終了時,依年底匯率計算差額,列為該年度之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