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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第 5 條
遴聘之裁決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於查證屬實後,應即解
聘:
一、不具第三條各款所定資格之一。
二、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裁決委員如有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資格要件或有第四條情事者,並經查證屬實時,應
予解聘。
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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