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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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多為雇主未設置安全設備及採取預防職業災害措施,
致生職業災害案件,其情節甚為嚴重,且雇主多涉有刑事責任,應予扶助。
二、如職災勞工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無法自行提出刑事告訴代理扶助申請者,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二三三條規定,由得為告訴之人提出申請。
三、前述爭議事項於勞工或得為告訴之人提起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之告訴至檢察官
認有犯罪行為存在提起「公訴」後之審判程序開始前,給予勞工告訴代理之扶助
,以協助其撰擬相關文件及收集事證。
- 民國 103 年 1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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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勞工安全衛生法法規名稱之修正。
-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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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變更。
- 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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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