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勞資爭議有無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得依 下列情事綜合判斷之: (一)公用及交通事業或具有危險性、特殊性事業之勞資爭議,有影響公 眾生活或造成公共危險者。 (二)勞資爭議之爭議勞工人數達五百人以上者;其人數之認定,以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所載者為依據。 (三)發生勞資爭議之事業單位,爭議有擴及於其關係企業之虞者。 (四)勞資爭議有急速發展、擴大或已延續相當期間,致有影響社會秩序 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