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五、行政機關召開審查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外聘委員出席,方得進行審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