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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7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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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復工計畫書應要求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業單位基本資料。
(二)申請日期。
(三)停工範圍。
(四)被停工之原因。
(五)停工原因消滅之作為及佐證資料。
(六)為重大職業災害而致停工者,應載明職業災害調查分析資料。
    前項第五款所定停工原因消滅之作為及佐證資料,於下列情形,依各
    款規定辦理:
(一)未依規定從事機具操作或吊掛等作業,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而經停
      工者:應檢附相關工作者之職業安全講習證明資料。
(二)屬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事業單位,且發生重大職業災害
      而致停工者:應檢附相關預防與矯正措施,包括承攬統合管理事項
      ,並經確認其適用性、適切性及有效性。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職業災害調查分析資料,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災害發生經過。
(二)災害原因分析。
(三)安全衛生管理、現場機械設備與作業流程改善及其他與肇災有關之
      安全衛生管理制度之災害改善對策。
(四)屬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事業單位,應提供使用相關設備
      或設施時,防止職業災害發生之風險評估資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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