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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視障按摩業者穩定就業及職場協助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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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補助對象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障者,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以下簡稱申請人):
(一)中華民國(以下同)三十年十月一日起出生,且於九十八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首次取得按摩或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
(二)接受本署或本署核備地方政府辦理五十小時以上按摩職能相關之在
      職訓練。
(三)未領取軍人退休俸、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四)於補助期間未受按摩業以外之一定雇主僱用並繼續從事按摩工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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