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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5 條
研發成果之歸屬,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均歸屬執行單位所有。
執行單位非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者,前項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
,應於簽訂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技計畫契約約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一、執行單位執行科技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歸屬各該執
    行單位所有。
二、如洽外部執行單位研發之成果歸屬應於契約中約定之。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本會」修正為「本部」。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為涵蓋本部相關單位,文字修正為「本部或所屬機關(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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