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成果之歸屬,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均歸屬執行單位所有。 執行單位非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者,前項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 ,應於簽訂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技計畫契約約定之。
一、執行單位執行科技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歸屬各該執 行單位所有。 二、如洽外部執行單位研發之成果歸屬應於契約中約定之。
「本會」修正為「本部」。
為涵蓋本部相關單位,文字修正為「本部或所屬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