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前點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 助: (一)依法參加職業訓練,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非自願離職失業時,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後,依被 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在原工作單 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三)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依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 加勞工保險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工團體、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 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