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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8、9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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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本部認可辦理第三點訓練之機構(單位)(以下簡稱認可訓練機構
    ),其認可期間最長為三年;認可期間屆滿前九十日,認可訓練機構
    有繼續辦理之必要者,應重新申請認可。
    本部於必要時,得指定認可訓練機構,配合規劃辦理專業或在職教育
    訓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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