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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讚計畫 (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5
五、本計畫青年應檢附申請書(附件一)及身分證明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資格認定。
    本計畫青年之年齡及身分資格,以申請資格認定之日為基準日。
    本計畫青年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資格認定之日起算,二年屆滿後
    該認定失其效力,且不得再重新申請資格認定。
    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投保部分工時經資格認定者,於資格認定後
    失業,且未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時,原認定之資格不受影響。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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