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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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5 條
各單位應針對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人員之職務,進行下列各項分析:
一、所任職位需執行之各項工作。
二、所需具備之能力。
三、工作環境條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
職務分析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