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術科場地及技術士技能檢定設施,屬本規則第 五十二條之一第三款之社會福利事業性質,於山坡地範圍設置時,申 請人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符合本要點規 定而核准者,得免受興辦事業計畫土地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