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證書發證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訂定)
第 5 條
經認證單位核發技能職類證書,得收取郵寄費及證書費;換補發者,亦同
。
前項證書核發、換發或補發之費用數額,適用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
準所定技術士證證照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
一、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規定經認證單位核發技能職類證書,經認證單位得收取相
    關費用;換補發者,亦同。
二、依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技能職類證書之效力比照技術士證,
    故技能職類證書核發、換發或補發之費用數額,適用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
    準所定技術士證證照費,每件新台幣一百六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