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6 年 03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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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第五點為測試前相關事項規定,整併現行第七點內容及修正文字。
- 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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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二)應將手機等通訊器材關閉,避免使用手機相關功能,提醒監評人員注意,
及調整項次。
-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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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部分職類術科測試有共同使用之機具設備及材料,爰於(四)增列監評人員需依試
題規定向應檢人說明機具設備及材料,並特別提醒共用機具設備操作之相對位置及材
料等,以資周延。
-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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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有監評人員於測試中使用手機之違失案件,故規定手機不得隨身攜帶,以避免發生
類似情形。
- 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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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修正
- 民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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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測試進行中監評人員之識別證佩戴方式可能有危險疑慮(如掛繩),故第一
款增列相關文字。
二、為維持檢定公平公正性及用語一致,監評人員比照應檢人不得隨身攜帶行動電話
、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爰修正
第二款文字。
三、第四款監評人員需完成內容項目較多,故改採條列式呈現較易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