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性侵害被害人就業促進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5
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之性侵害被害人之求職登記後,經就業諮
    詢並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其至用
    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其臨時工作津貼:
(一)於求職登記日起十四日內未能推介就業。
(二)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
    前項所稱正當理由,指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或工作
    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