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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裁判須知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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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選手進入競賽場地時,裁判人員應要求其穿著制服或安全防護具才能
    進入。
    裁判人員應按規定核對選手自備工具及材料,非選手自備工具表規定
    或未經裁判長同意,不得攜帶進入競賽場地,有爭議者,應經裁判會
    議決定後,向選手公開宣布,事後不再受理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