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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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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所進行之評量作業應依身心障礙者之個別特質與評
    量需求,就下列項目選擇實施之︰
(一)身心障礙者狀況與功能表現。
(二)學習特性與喜好。
(三)職業興趣。
(四)職業性向。
(五)工作技能。
(六)工作人格。
(七)潛在就業環境分析。
(八)就業輔具或職務再設計。
(九)其他與就業有關需求之評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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