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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 (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修正)
5
伍、危害辨識、危害評估、危害控制
一、雇主應訂定颱風天外勤安全之評估機制、流程及相關表單,針對颱風
    天從事外勤作業勞工之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實施風險評估,辨識可
    能危害及採取因應之分級管理措施。
二、颱風警報發布後,雇主應依氣象局及媒體資訊評估外勤區域是否有強
    風大雨致道路淹水、鷹架或路樹倒塌、坍方落石、道路受損、物體飛
    落、電線脫落或電桿傾倒等相關危害。
三、針對各種風險不同等級情況,雇主或授權主管人員應依風險程度採取
    停止外勤作業、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其他必要
    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勤前教育等安全管理措施。
四、如依媒體報導,評估認有顯著風險或有可預見之風險時,應停止外勤
    作業。如評估後仍決定使勞工從事外勤作業,雇主應採取必要之安全
    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例如限縮外勤區域或提供安全之外勤交通工具
    及適當個人防護具等,並由雇主或主管人員以書面指派(颱風天外勤
    指派單參考例如附),保存紀錄備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8 月 06 日
配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增訂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二有關颱風天外勤作業安全等相關
規定,本點第三款、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以資周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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