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陸地區勞動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勞動專業活動,以團體方式來臺者, 邀請單位當年度邀請團數不得超過五團。 縣(市)級以上總工會、聯合會或本部直屬工會辦理下列事項之一, 邀請大陸省級、直轄市級以上總工會之勞動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勞動專 業活動,並經本部審查同意後,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且當年度增加 團數以三團為限: (一)勞動議題專業交流研討會議。 (二)兩岸專案性或國際性交流研討會。 (三)其他經本部認定之特殊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