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補助單位應於活動前三十日檢附實施計畫書(附件一)及經費預 算表(附件二),向本部提出申請;其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另應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 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三)。 前項實施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本部得作必要之修正,以決定補助金 額。但辦理同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確實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者,本部應 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並追繳已撥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