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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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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補助單位應於活動前三十日檢附實施計畫書(附件一)及經費預
    算表(附件二),向本部提出申請;其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另應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
    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三)。
    前項實施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本部得作必要之修正,以決定補助金
    額。但辦理同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確實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者,本部應
    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