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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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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視障者職業重建服務內容,應依視障者個
    別需求,提供下列重建服務︰
(一)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含職涯諮商及評量、擬訂職業重建服務計
      畫)。
(二)功能性視覺評估、視光學評估及職業輔導評量服務。
(三)職前適應訓練。
(四)資訊溝通能力及就業輔具訓練。
(五)職場環境定向行動訓練。
(六)職業訓練。
(七)就業服務。
(八)創業輔導。
(九)職務再設計。
(十)其他職業重建及資源連結服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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