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視障者職業重建服務內容,應依視障者個 別需求,提供下列重建服務︰ (一)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含職涯諮商及評量、擬訂職業重建服務計 畫)。 (二)功能性視覺評估、視光學評估及職業輔導評量服務。 (三)職前適應訓練。 (四)資訊溝通能力及就業輔具訓練。 (五)職場環境定向行動訓練。 (六)職業訓練。 (七)就業服務。 (八)創業輔導。 (九)職務再設計。 (十)其他職業重建及資源連結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