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人於取得下列文件之一者,得申請補貼,並由本會核定補貼比率 : (一)依公證法規定作成和解之公證書。 (二)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調解)筆錄。 (四)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申請人未取得前項所定文件申請補貼,本會得先行核定補貼比率處分 ,並於文件送達本會,處分始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