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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移送行政執行:
(一)應負擔者經催收後,逾期債權金額未滿一千元。
(二)應負擔者經催收後,逾期債權金額未滿五千元,且已關廠、歇業、
      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停業、死亡或他遷不明。
(三)應負擔者經催收後,逾期債權金額未滿五千元,且行政執行不敷律
      師公費、執行費支出或顯無實益。
(四)應負擔者死亡,未遺有財產,且查無繼承人及遺產管理人。
(五)應負擔者已清算完結。
(六)應負擔者受破產宣告、受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裁定,或經裁定重
      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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