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受委託醫院應依本標準規定,組成團隊進行評估,並依本局所訂格式 提出評估報告連同原案卷送交本局。 前項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基本資料。 (二)病史。 (三)職業史(含職務別)。 (四)理學/檢查報告。 (五)主要診斷。 (六)AMA (美國醫學會永久障礙評估指南)障害分級。 (七)工作能力減損百分比調整。 (八)評估日期。 (九)評估醫院章。 (十)評估團隊人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