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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修正)
第 5 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 三、財物事務總目錄。 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6 月 21 日
定明主管人員移交清冊內容。
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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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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