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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計畫 (民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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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各單位工作項目如下:
(一)主辦單位:
      1.研訂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各項服務指標、補助標準及專業人員培
        訓事宜。
      2.統籌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業務資料及服務。
      3.督導執行單位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各項相關業務,檢
        核其辦理成果與統計分析資料,必要時召開相關檢討會議。
      4.協調或解決就業轉銜相關問題,得視需要邀集社政、教育、衛生
        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召開相關會議。
      5.其他相關事項。
(二)執行單位:
      1.辦理所轄承辦單位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及個案之協調與
        整合。
      2.辦理身心障礙者之一般性就業服務受理、推介就業及轉介。
      3.辦理所轄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之培訓事宜。
      4.轉介有需求之個案,並提供其基本資料及過去接受服務情形,至
        承辦單位職業重建服務窗口,接受相關服務。
      5.受理所轄承辦單位經費補助申請、審核作業及承辦單位職管員遴
        聘資格管控。
      6.督導所轄承辦單位職業重建窗口辦理成果、統計分析及業務執行
        ,必要時召開相關檢討會議,納入次年度審核補助參據。
      7.督導並適時參與所轄協辦單位之職業重建服務相關業務。
      8.提供承辦單位有關就業與職業訓練資訊。
      9.其他主辦單位交辦之相關事項。
(三)承辦單位:
      1.研提年度計畫向所轄執行單位申請補助。
      2.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窗口之設立、人員進用、執行與督導機
        制之建立,並落實人員出勤及兼職管理。
      3.應協調社政、衛生及教育等單位提供轉銜服務,並至少每半年一
        次邀集社政、衛生、教育等單位、當地特殊教育學校(班)、高
        中(職)以上有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校、身心障礙就業服務及職業
        訓練之公、私立機構,召開就業轉銜聯繫會議,就各單位之轉銜
        服務、資源連結、困難個案處理原則及業務宣導等協商及研討,
        以整合當地資源辦理就業轉銜事宜。
      4.辦理執行本案成果統計分析及發表,按季向所轄執行單位彙報執
        行成效,並提供就業轉銜聯繫會議紀錄及督導紀錄。
      5.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相關訓練及每季辦理至少
        一次之個案研討會。
      6.依個案職業重建服務需求,派案前辦理就業前準備服務,就業服
        務結案後辦理強化穩定就業輔導事宜,並得視業務需求委託辦理
        。
      7.接受職重資源中心之訪視,參加其辦理之聯繫會報、教育訓練及
        相關會議。
      8.轉介無職業重建服務必要,但有一般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需求之
        個案,並提供其基本資料及過去接受服務情形,至執行單位接受
        相關服務。
      9.其他主辦單位、執行單位交辦及與本計畫之相關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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