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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工地風險分級監督檢查及宣導輔導原則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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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勞動檢查機構得與公共工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建設公司等舉辦高階
    主管座談,推動新建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階段之安全衛生合作事項
    ,輔導其實施風險評估、選用安全工法、規劃相關安全衛生設施經費
    及落實施工安全衛生管理等,並視推動之成效,調整其所屬營造工地
    風險等級。
    勞動檢查機構得對前項安全衛生合作績優公共工程及企業,擇符合公
    共工程金安獎及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參選資格者,優先推薦參加評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