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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明師高徒計畫 (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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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所稱師徒制,指透過經驗豐富之資深師傅(以下簡稱師傅)帶
    領參訓青年(以下簡稱徒弟)學習技能,以師徒緊密之教導互動,協
    助徒弟於實務訓練環境建構職涯發展及就業能力。
    本計畫訓練期間由師徒雙方依訓練職類、學習歷程等條件議定,且每
    月訓練時數應達一百小時以上。
    為推動師徒制訓練,本計畫於訓練期間內最長補助一年。但經分署評
    估技術養成需延長訓練者,最多得延長一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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