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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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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自願離職者持免試職訓推介單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以本局所屬各
    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局屬職訓中心)自辦職前訓練及委外職前訓
    練之訓練班次為限,不含補助職前訓練及各類職業訓練專班。
    前項免試職訓推介,局屬就服站得以訓練職群、並採跨局屬職訓中心
    轄區之模式,進行全國性訓練班次之職訓推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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