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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5
五、本計畫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署:
      1.本計畫之擬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2.本計畫之推動、溝通、督導及查核規劃。
      3.本計畫之複審。
      4.本計畫之辦理方式與時程公告。
      5.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二)分署:
      1.成立單一服務窗口並設置專案管理人員。
      2.鼓勵事業單位成立關係企業加強進用身心障礙者,並協助事業單
        位研提申請計畫。
      3.本計畫之初審。
      4.申請單位經費之撥款、核銷,年度提報執行績效及成果報告。
      5.其他經本署指定應辦理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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