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計畫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署: 1.本計畫之擬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2.本計畫之推動、溝通、督導及查核規劃。 3.本計畫之複審。 4.本計畫之辦理方式與時程公告。 5.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二)分署: 1.成立單一服務窗口並設置專案管理人員。 2.鼓勵事業單位成立關係企業加強進用身心障礙者,並協助事業單 位研提申請計畫。 3.本計畫之初審。 4.申請單位經費之撥款、核銷,年度提報執行績效及成果報告。 5.其他經本署指定應辦理事項。